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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 條
除下列各處所外,電路應與大地絕緣: 一、低壓電源系統或內線系統之接地。 二、避雷器之接地。 三、特高壓支撐物上附架低壓設備之供電變壓器負載側之一端或中性點。 四、低壓電路與一百五十伏特以下控制電路之耦合變壓器二次側電路接地。 五、建築物內裝設接觸導線作為滑接軌道之接觸導線。 六、電弧熔接裝置之被熔接器材及其與電氣連接固定之金屬部分。 七、變比器(PT及CT)之二次側接地。 八、低壓架空線路共架於特高壓支撐物之接地。 九、X光設備及醫療裝置。 十、陰極防蝕之陽極。 十一、電氣爐、電解槽等,技術上無法與大地絕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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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9條,供應電燈、電力、電熱或該等混合負載之低壓幹線及其分路的電壓降不應超過標稱電壓的百分之三,而整個系統的電壓降總和不應超過百分之五。 根據資料沒有提供有關該法條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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