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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 條

低壓電路之絕電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下列各目規定外,低壓電路之導線間、電纜芯線間、導線或電纜芯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於進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開關及設備切開,測定電路絕緣電阻應有表一○規定電阻值以上,以洩漏電流測定者,應在表一○規定電流值以下。多雨及鹽害嚴重地區,裝設二年以上照明線路絕緣電阻不得小於○‧○五百萬歐姆(MΩ)。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接地部分。 (二)符合第七款規定之升降機、電動起重機或類似可移動式機器,及第八款規定之遊樂用電車。 (三)轉機及整流器之電路。 (四)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變壓器。 (五)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電容器、感應型電壓調整器、變比器或其他器具之接線或匯流排之電路。 二、低壓導線間之絕緣電阻應隔離用電器具內之電路,僅測定導線間之絕緣電阻。 三、低壓導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應為用電器具在使用狀態所測定之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 四、新設線路之絕緣電阻應在一百萬歐姆(MΩ)以上。 五、既設線路之定期或定期絕緣測定,以在用戶總開關箱量測為原則。自接戶點至用戶總開關間測定有困難者,得僅測定洩漏電流。 六、低壓電路之絕緣電阻測定應使用額定電壓五百伏特或二百五十伏特(二百二十伏特以下電路用)之絕緣電阻計或洩漏電流計。 七、升降機、電動起重機或類似可移動式機器裝設滑接導線供電者,除採用三百伏特以下絕緣導線或由一次側電壓三百伏特以下絕緣變壓器供電,或其接地電阻十歐姆(Ω)以下者外,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應保持表一○規定電阻值以上。新設時之絕緣電阻應在一百萬歐姆(MΩ)以上。 八、遊樂用電車之電源、接觸導線或電車內部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以洩漏電流測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觸導線每一千米之洩漏電流於使用電壓情形下,不得大於○‧一安培(一百毫安培)。 (二)電車內部電路之洩漏電流在使用電壓情形下,不得大於其額定電流五千分之一。 九、建築物外配線之導線間、電纜芯線間、導線或電纜芯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在額定電壓情形下,各導線之洩漏電流不得大於額定電流二千分之一。單相二線式電路之非接地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於額定電壓情形下,洩漏電流不得大於額定電流二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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