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院、護理之家、長照機構、綜合診所、牙醫診所、醫務室、門診部及其他服務病患之醫療照護場所於經常電源供應中斷期間,應有供應最低限度照明、生命安全及依序斷電所需電力之能力。
- 重要電力系統之安全回路除依本節規定外,應符合第九章第一節規定。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二款 重要電力系統
§ 621–633共 13 條
醫院之重要電力系統電源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至少有二個獨立電源,一個為經常電源,通常供電給整個電力系統,及一個以上備用電源,於經常電源中斷時供電。
二、備用電源應為下列規定之一,且位於用戶配線系統者:
(一)原動機驅動之發電機。
(二)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其他發電機組。
(三)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外部電業供電。
(四)電池系統。
醫院之重要電力系統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具備緊要回路、安全回路及設備回路三種獨立之回路,於經常電源中斷期間,供應安全逃生及醫院有效運轉重要部分所需之最低限度照明及電力。
二、重要電力系統每一回路應有一個以上切換開關。該系統為一百五十千伏安以下者,其一個以上回路得由同一個切換開關供電。非屬醫療照護場所之選擇性負載由發電設備供電者,於下列情形下應另設切換開關供電:
(一)開關切換時會使發電設備過載。
(二)發電設備過載時,該負載須被自動卸除。
三、容量:
(一)重要電力系統額定容量應能滿足所有連接負載之最大實際需量。
(二)幹線線徑應符合第二章第二節規定。
(三)發電機組之額定容量應能滿足任何時刻負載之需量。
四、醫院之電源及備用電源得供電給鄰近或同區域之重要電力系統。
五、與其他電路分離:
(一)安全回路及緊要回路應獨立於其他配線及設備,且不得進入其他配線之管槽、線盒或配電箱。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切換設備封閉箱體。
2.由二個電源供電之出口或緊急照明燈具,或其附掛之共同接線盒。
3.由同一分路及同一切換開關供電之二個以上電路。
4.安全回路得與消防設備電源合併為同一電力系統。
(二)設備回路之配線得與非重要電力系統之電路同一管槽、線盒或電氣箱。
六、安全回路及緊要回路之配線應有機械保護,並僅能採用下列規定之配線方法:
(一)非可撓之金屬管槽、全程附有底板或蓋板之金屬電纜架、MI電纜、規格相當於號數SCH 80 之PVC管。病患診療區之分路不得採用非金屬管槽配線。
(二)包封於混凝土厚度五十毫米以上之PVC管、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金屬管槽。但病患診療區之分路不得採用非金屬管槽配線。
(三)在下列情形下,得採用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金屬被覆電纜:
1.預鑄型醫療牆。
2.辦公室家俱設備。
3.非可觸及且不致遭受外力損傷之既設牆壁內或天花板上。
4.有必要可撓連接至設備者。
(四)用電設備或器具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用於連接至重要電力系統。
七、由重要電力系統供電之插座本體或其蓋板,應有明顯可區別之顏色或可快速辨識之標識。
- 醫院內病患診療所需之照明、用電設備或器具連接至重要電力系統者,應依第六百二十五條及第六百二十六條規定分成安全回路及緊要回路。
- 醫院重要電力系統之安全回路及緊要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該電源能於經常電源中斷後十秒內供電,使其所有功能可依序自動恢復運轉。
下列規定之醫院照明、插座及用電設備或器具應連接至重要電力系統之安全回路:
一、走廊、通道、樓梯間、逃生門之平臺及所有通往出口必要之逃生路徑照明。
二、出口及出口方向之標示燈。
三、下列警報及警戒系統:
(一)火災警報。
(二)非易燃性醫療用氣體管路系統之警報。
(三)有效操作安全逃生系統所需之設施。
四、於緊急狀況期間,用於發布指令之醫院通訊系統。
五、發電機組場所:
(一)工作照明。
(二)緊急照明之電池充電器。
(三)位於發電機組及重要電力系統切換開關所在之特定插座。
六、發電機運轉所需之重要附屬設備,且連接至安全回路或經過電流保護裝置連接至發電機之輸出端子。
七、升降機車廂內之照明、控制、通訊及信號系統。
八、建築物出口之自動門。
下列規定之醫院照明、插座及用電設備或器具,及與病患診療有關之特殊電源電路,應由重要電力系統之緊要回路供電:
一、緊要診療區內使用麻醉氣體、工作照明、特定插座及固定式設備或器具。
二、隔離電源系統。
三、下列病患診療空間之工作照明及特定插座:
(一)嬰兒房。
(二)醫藥準備區。
(三)配藥區。
(四)特定急性護理區。
(五)精神科病床區,不含插座。
(六)治療室。
(七)護理站。
四、病患特殊診療增加之工作照明及插座。
五、護士呼叫系統。
六、血液、骨頭及組織之庫房。
七、電話、資訊之設備室及機櫃。
八、下列之工作照明、特定插座及特定電源電路:
(一)一般診療區之病床,每一病房至少一個雙連插座。
(二)血管造影室。
(三)心導管室。
(四)冠狀動脈診療器具。
(五)血液透析室或區域。
(六)急診室之特定治療區域。
(七)生理實驗室。
(八)加護病房。
(九)手術恢復室。
醫院重要電力系統之設備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使第一款規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能於重要電力系統啟動後,得於適當之時間延遲後自動恢復運轉,並隨後連接至第二款規定之設備或器具。
一、下列設備或器具得安排延遲自動連接至備用電源;必要時得自動依序順延連接至備用電源,以免發電機過載:
(一)提供醫療及外科功能之中央真空系統,包含控制裝置。
(二)污水幫浦及主要設施安全運轉所需之其他設備,包含其輔助控制系統及警報。
(三)提供醫療及外科功能之壓縮空氣系統,包含控制裝置。
(四)廚房油煙罩內部或下方發生火災時,必須運轉之廚房油煙罩供氣或排氣系統。
(五)空氣傳染隔離室、防護環境室、實驗室氣罩之排氣扇、使用放射性物質之核子醫學區、乙烯氧化物及麻醉劑排氣之供氣、回風及排氣之通風系統。不適合延遲自動連接時,此通風系統得接至緊要回路。
(六)手術室及產房之供氣、回風及排氣通風系統。
(七)電話、資訊科技設備室及機櫃之供氣、回風、排氣等通風空調系統。
二、下列設備或器具得自動或手動延遲連接至備用電源:
(一)升降機。
(二)高壓治療設施。
(三)減壓治療設施。
(四)自動門。
(五)電熱消毒鍋。
(六)前款及本款所列設備之控制裝置。
(七)其他經指定之設備或器具。
-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之重要電力系統應符合第六百二十九條至第六百三十二條規定。提供病患電力維生設備之醫療照護者,其重要電力系統應符合第六百二十二條至第六百二十七條規定。
- 緊鄰醫院或與醫院同一院區內之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得由該醫院供電給其重要電力系統。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之重要電力系統電源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至少有二個獨立電源,一個為經常電源,通常供電給整個電力系統,及一個以上備用電源,於經常電源中斷時供電。
二、備用電源應為原動機驅動之發電機,且位於用戶配線系統。但為下列情形者,不需位於用戶配線系統:
(一)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其他發電機組。
(二)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外部電業供電。
(三)電池系統或整合於設備之自給式電池。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之重要電力系統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具備安全回路及設備回路二種獨立之回路,於經常電源中斷期間,供應安全逃生及該機構有效運轉重要部分所需之最低限度照明及電力。
二、重要電力系統每一回路應有一個以上切換開關。該系統為一百五十千伏安以下者,其一個以上回路得由同一個切換開關供電。
三、重要電力系統容量應能滿足每一回路上所有功能及設備運轉之一次需量。
四、安全回路應獨立於其他配線及設備,且不得進入其他配線之管槽、線盒或配電箱。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切換開關。
(二)由二個電源供電之出口或緊急照明燈具,或其附掛之共同接線盒。
(三)安全回路得與消防設備電源合併為同一電力系統。
五、由重要電力系統供電之插座本體或其蓋板,應有明顯可區別之顏色或可快速辨識之標識。
-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重要電力系統之安全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該電源能於經常電源中斷後十秒內供電,使其所有功能可依序自動恢復運轉。
- 前項系統之安全回路應供電給下列規定之照明、插座及用電設備或器具,除消防設備外不得與其他負載共用安全回路: 一、走廊、通道、樓梯間、逃生門之平臺及所有通往出口必要之逃生路徑照明。 二、出口及出口方向之標示燈。 三、下列警報及警戒系統: (一)火災警報。 (二)非易燃性醫療用氣體管路系統之警報。 四、於緊急狀況期間,用於發布指令之通訊系統。 五、用餐及休閒區之照明,包括至其出口通道。 六、發電機組場所內之工作照明及特定插座。 七、升降機車廂內之照明、控制、通訊及信號系統。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重要電力系統之設備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使第一款規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能於安全回路恢復運轉後,得於適當之時間延遲後自動恢復運轉,並藉自動或手動延遲運轉使其再連接至第二款規定之設備或器具。
一、下列設備或器具得連接至設備回路,並能自動延遲連接至備用電源:
(一)醫藥準備區、配藥區、護理站之病患診療區工作照明及特定插座。
(二)污水幫浦及主要設施安全運轉所需之其他設備,包含其輔助控制系統及警報。
(三)廚房油煙罩內部或下方發生火災時,必須運轉之廚房油煙罩供氣或排氣系統。
(四)空氣傳染隔離室之供氣、回風及排氣之通風系統。
二、升降機得連接至設備回路,並能延遲自動或手動連接至備用電源。
其他醫療照護場所之重要電力系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為電池系統或發電機系統,並依第九章第一節規定裝設。
二、設有緊要診療區,或有必要裝設電力維生設備者,應符合第六百二十二條至第六百二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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