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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 條
供應電燈、電力、電熱或該等混合負載之低壓幹線及其分路,其電壓降均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三,兩者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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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7條的規定,該規則中定義了一些與用電設備相關的詞語,如接戶線、進屋線、用戶用電設備線路、接戶開關、用戶配線、電壓等等。根據這些定義,該規則規範了用戶用電設備的配線、安裝、防護等相關事項。 更具體地說,根據第7條第一項,用戶用電設備的配線應包括分路、幹線、回路及配線,且應遵守相關的安全要求。此外,該條還規定了不同類型的分路,如一般用分路、用電器具分路、專用分路和多線式分路等,並對這些分路的定義進行了界定。 此外,根據第7條第五項,用戶用電設備的接地線與接地電極之間應該連接良好,以確保安全。該法規還規定了管子接頭、管子彎頭、管槽等一些與電氣設備安裝相關的詞語的定義與要求。 總的來說,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7條的規定,該條細緻地界定了用戶用電設備的不同組件和配線的定義,並對這些組件和配線的安裝、防護、接地等進行了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用戶用電設備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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