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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1 條
設備接地及搭接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備接地導線、接地電極導線及搭接導線應以下列規定之一連接: (一)壓力接頭。 (二)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 (三)熱熔接方法。 (四)其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 二、不得僅以錫銲作為連接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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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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