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接地及搭接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備接地導線、接地電極導線及搭接導線應以下列規定之一連接: (一)壓力接頭。 (二)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 (三)熱熔接方法。 (四)其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 二、不得僅以錫銲作為連接之方法。
抱歉,根據提供的資訊,並沒有提及「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 條」,因此無法提供相關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