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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8 條
建築物應有下列規定之一種以上接地電極。地下金屬瓦斯管線系統及鋁材料不得作為接地電極。 一、建築物之金屬構架以下列方法之一連接至大地: (一)一個以上之金屬構架有三米以上直接接觸大地,或包覆在直接接觸大地之混凝土中。 (二)以基礎螺栓牢固之結構鋼筋,該鋼筋連接至基樁或基礎之混凝土包覆電極且以熔接、熱熔接、一般鋼製紮線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連接至混凝土包覆電極。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混凝土包覆電極。建築物有多根混凝土包覆電極者,得僅搭接一根至接地電極系統。 (一)長度六米以上之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裸銅線,或直徑十三毫米以上鍍鋅或其他導電材料塗布之裸露鋼筋,或多段鋼筋以一般鋼製紮線、熱熔接、熔接或其他有效方法連接。 (二)前目規定金屬部分以厚度五十毫米以上混凝土包覆,水平或垂直放置於直接接觸大地之混凝土基礎或基樁中。 三、直接接觸大地,環繞建築物之接地環,由長度六米以上、線徑大於三十八平方毫米之裸銅線組成。 四、棒狀或管狀接地電極由下列規定之一組成且長度二‧四米以上: (一)導管或管狀接地電極之外徑為十九毫米以上。 (二)鋼心包銅之棒狀接地電極直徑為十五毫米以上。 五、板狀接地電極由下列規定之一組成,且任一面與土壤接觸面積達○‧一八六平方米以上: (一)裸鐵板、裸鋼板或導電塗布之鐵板或鋼板厚度六‧四毫米以上。 (二)銅板厚度一‧五毫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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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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