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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每棟建築物有前條規定之接地電極者,應將所有接地電極搭接形成接地電極系統。但既有建築物之混凝土包覆電極,經破壞其混凝土無法連接至其鋼筋或鋼筋棒者,得免成為接地電極系統之一部分。
  2. 既有建築物無前條規定之接地電極者,應加裝一個以上前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接地電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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