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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流供電系統連接至建築物內之接地電極時,該接地電極應作為建築物內封閉箱體及設備之接地電極。
  2. 供電給建築物之多條個別進屋線、幹線或分路須連接至接地電極者,應採用共同之接地電極。
  3. 被有效搭接之二個以上接地電極,視為一個單一接地電極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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