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中間不得有接續或分歧。
  2. 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連接於用電器具或其配件時,接頭或終端處不得承受張力。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