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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7 條
下列規定之金屬部分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一、電動起重機及吊車之框架及軌道。 二、有附掛電力及控制導線之非電動升降機車廂框架。 三、電動升降機之手動操作金屬移動纜繩或纜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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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使用規則第97條,這些線材在以下情況或場所不得使用: 一、用於永久性分路配線。 二、貫穿於牆壁、建築物結構體的天花板、懸吊式天花板或地板。 三、貫穿於門、窗或其他類似開口。 四、附著於建築物表面,但如果符合第290條第2款的規定則不在此限。 五、隱藏於牆壁、地板、建築物結構體的天花板或位於懸吊式天花板上方。 六、在容易受到外力損害的場所。 根據經濟部能源局「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其有關架空電線與地面垂直間隔之規定已有安全上之專業考量,在一般正常情況下,設置的電線應足以確保安全。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所主張的系爭電線通過其土地的位置符合該規定所定之基本垂直間隔,因此被告在不違反防止危險結果發生的注意義務下,設置該電線是合法且合乎安全的行為。 另外,根據電業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於架設電線時可以選擇在地下、水底、私有林地或他人房屋上空間,或無建築物之土地上設置,但需符合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的限制。被告在架設系爭新建岡山至橋頭間之輸電線路時,已遵守該法規定的程序,且不妨礙原告對土地的使用,因此被告的行為是合法的,並且原告對此行為不能要求被告承擔過失責任。 以上回答是基於所提供的資料和相關法規進行的分析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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