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情況或場所: 一、永久性分路配線。 二、貫穿於牆壁、建築物結構體之天花板、懸吊式天花板或地板。 三、貫穿於門、窗或其他類似開口。 四、附裝於建築物表面。但符合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隱藏於牆壁、地板、建築物結構體天花板或位於懸吊式天花板上方。 六、易受外力損害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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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情況或場所: 一、永久性分路配線。 二、貫穿於牆壁、建築物結構體之天花板、懸吊式天花板或地板。 三、貫穿於門、窗或其他類似開口。 四、附裝於建築物表面。但符合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隱藏於牆壁、地板、建築物結構體天花板或位於懸吊式天花板上方。 六、易受外力損害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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