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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6 條
- 1.固定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施行設備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在導線管內或電纜內附加或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與電路導線共同配裝,以供接地。該設備接地導線之絕緣或被覆,應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黃色條紋。 二、個別裝設設備接地導線。 三、固定式用電器具牢固裝設於接地之建築物金屬構架上,且金屬構架之接地電阻符合本規則相關規定,並保持良好之接觸。
- 2.移動式用電器具施行設備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採用接地型插座,且該插座之固定接地極有接地。 二、用電器具之引接線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其一端接於接地插頭之接地極,另一端接於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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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96條的规定,可撓軟線和可撓電纜适用于懸吊式用電器具、照明燈具之配線、活動組件、可攜式燈具或用電器具等之引接線、升降機之電纜配線、吊車及起重機之配線以及固定式小型電器經常改接之配線等情況或場所。附插頭可撓軟線应该从插座的出線口引接供电。作为参考,根据行政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发布的《可撓式電纜用於一般小型電動機用的應注意之事項(取消)》,可撓式電纜的使用可以提供更灵活、便利的电力供应,适用于一些需要频繁移动或弯曲的设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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