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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適用於下列情況或場所: 一、懸吊式用電器具。 二、照明燈具之配線。 三、活動組件、可攜式燈具或用電器具等之引接線。 四、升降機之電纜配線。 五、吊車及起重機之配線。 六、固定式小型電器經常改接之配線。
  2. 附插頭可撓軟線應由插座出線口引接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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