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5 條

  1. 1.五十伏特以上,低於六百伏特之交流電源系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接地: 一、專用於供電給熔解、提煉、回火或類似用途之工電爐。 二、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僅供電給可調速工業驅動裝置之整流器。 三、由變壓器所供電之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其一次側額定電壓低於六百伏特,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該系統專用於控制電路。 (二)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 (三)連續性之控制電源。 四、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運轉之電動起重機。
  2. 2.接地系統電源處,或系統第一個隔離設備處應有標明非接地系統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 條規定,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之個別導線應為可撓性絞線,其截面積應為一‧○平方公厘以上。然而,廠製用電器具之附插頭可撓軟線不受此規定限制。這意味著在使用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進行裝置時,其個別導線必須是可撓性絞線,且截面積需達到一‧○平方公厘以上。但是,廠製用電器具的附插頭的可撓軟線不受此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