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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五十伏特以上,低於六百伏特之交流電源系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接地: 一、專用於供電給熔解、提煉、回火或類似用途之工電爐。 二、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僅供電給可調速工業驅動裝置之整流器。 三、由變壓器所供電之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其一次側額定電壓低於六百伏特,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該系統專用於控制電路。 (二)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 (三)連續性之控制電源。 四、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運轉之電動起重機。
  2. 接地系統電源處,或系統第一個隔離設備處應有標明非接地系統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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