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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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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與協調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過電流保護裝置得採用斷路器或熔線;其保護應能互相協調。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壓不得小於電路電壓。 三、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短路啟斷容量(IC)應能安全啟斷裝置點可能發生之最大短路電流(含對稱電流成分)。 四、採用斷路器者,依下列規定之一選用額定極限短路啟斷容量(Icu)。額定使用短路啟斷容量(Ics)應由設計者選定,並於設計圖標明Icu值及Ics值,但額定電流二百二十五安培以下具過電流保護功能之漏電斷路器(RCBO)得僅標明Icu值。 (一)Icu不得小於裝置點之最大短路電流計算值。但短路電流之功率因數大於表八六~一規定值,或感抗與阻抗比值(X/R)小於其相對應值者,得逕依對稱短路電流計算值選用。 (二)裝置點短路電流之功率因數小於表八六~一規定值,或X/R 大於其相對應值者,Icu應以裝置點之對稱短路電流計算值乘以非對稱數(k)或轉換係數(MF)選用。選用非對稱係數或轉換係數時,得參考表八六~二規定辦理。 (三)低壓用戶表八六~三規定選用斷路器者,得免計算其短路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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