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屬導線管以明管敷設時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 (一)於每一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配電箱或其他導線管終端九○○公厘內,應以護管鐵固定。 (二)若結構構件不易固定於九○○公厘以內時,得於一‧五公尺以內處固定。 二、支撐: (一)金屬導線管每隔二公尺內,應以護管鐵或其他有效方法支撐。 (二)從工業機器或固定式設備延伸之暴露垂直導線管,若中間為絞牙連接,導線管最頂端及底端有支撐及固定,且無其他有效之中間支撐方法者,得每隔六公尺以內作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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