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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表二一四所列使用於短時間、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運轉之電動機,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未大於表二二○規定值者,得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過載保護。
  2. 除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無法使電動機連續運轉外,電動機在任何使用狀況下,應視為連續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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