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機過載保護動作自動停機有危害人員之虞,或電動機需繼續運轉使設備或製程安全停機者,得將電動機過載感測裝置連接至警報監視裝置,以啟動應變措施或依序停機替代立即啟斷電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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