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機及其相關設備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選用,並符合下列規定;採用可撓軟線者,其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八規定選用。 一、一般型電動機: (一)導線安培容量、開關及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應依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規定之電動機滿載電流選用,不得使用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電動機以安培標示而不用馬力標示者,應依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規定值換算。 (二)每分鐘轉速低於一千二百轉之低速(高轉矩)電動機有較高之滿載電流,及滿載電流常隨速率變動之多段速電動機,應採用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 (三)多段速電動機應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辦理。 (四)用電器具有標示電動機型式之蔽極式或永久分相電容式風扇或鼓風機者,應以其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替代馬力額定,選用隔離設備、操作器、分路導線、過電流保護及個別過載保護之額定或安培容量。 (五)用電器具同時標示電動機馬力及滿載電流者,應以所標示之滿載電流選用隔離設備、操作器、分路導線、過電流保護及個別過載保護之安培容量或額定。 (六)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應依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為準。 二、轉矩電動機額定電流應為其堵轉電流,且以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規定選用導線安培容量、電動機過載保護之安培額定,及符合第二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 三、用於交流、可調電壓、可調轉矩驅動系統之電動機,其導線安培容量、開關或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及其他用電器具之安培額定,應依電動機或操作器銘牌標示之最大運轉電流,或兩者中較大者為準。銘牌未標示最大運轉電流者,得依表二五八~二、表二五八~三規定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五倍設定。 四、電動閥組電動機額定電流應為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且應以該電流選用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最大安培額定及導線安培容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