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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供電給多具電動機或電動機與其他負載之幹線分接導線(W1),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下列負載之總和: 一、最大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二、所有同組之其他電動機滿載電流之總和。 三、除電動機外之連續性負載之滿載電流。 四、除電動機外之連續性負載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2. 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一、在多具電動機中,有一具以上為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使用者,電動機額定電流應依表二一四規定計算電流總和。最大電動機額定電流之選定,以表二一四規定所得結果,與最大連續責務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兩者中取較大者列入計算。 二、以電動機操作之固定式電暖器應視為連續性負載。 三、為防止電動機或其他負載同時運轉而將電路互鎖者,該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得依可能同時運轉之電動機及其他負載之最大總電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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