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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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責務之單具電動機分路(W2)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或下列規定值: 一、由整流器供電之直流電動機: (一)整流器電源側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整流輸入電流一‧二五倍。 (二)直流電動機由單相半波整流器供電整流器配線輸出端子與該電動機間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九倍。由單相全波整流器供電者,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五倍。 二、多段速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應依電動機銘牌標示之最大滿載電流選定。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繞組額定電流一‧二五倍。 三、Y-△起動運轉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百分之七十二。 四、部分繞組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百分之六十二‧五。 五、供電給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負載電動機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一四所列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百分比。 六、小型電動機分路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三‧五平方毫米。但小型電動機裝設於封閉箱體內,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電動機電路之滿載電流在五安培以下,並具有過載及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得採用○‧九平方毫米以上銅導線。 (二)電動機電路之滿載電流大於五安培且為八安培以下,並具有過載及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得採用一‧二五平方毫米銅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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