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指取得經濟部發給輔導設置文件,接受經濟部輔導設置以接受事業委託貯存、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設施。
本辦法所稱營運機構,指實際從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設置、操作及營運之公民營機構,或其另設負責該設施操作及營運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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