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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二章 輔導設置

§ 4–74

4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評估國內事業廢棄物處理需求,擬訂執行計畫報經行政院核定。 二、依前款核定計畫,指定或遴選具意願、專業能力及相關經驗,且廠(場)址區位條件合適之公民營機構投資設置。 三、就同意輔導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發給其營運機構輔導設置文件。
5
前條第三款之輔導設置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營運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組織。 三、營運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營業項目。 五、清除、貯存、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及處理方法。 六、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設置地點。 七、其他經經濟部指定者。
6
  1. 前條輔導設置文件第一款至第三款記載事項變更時,營運機構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敘明變更項目及內容,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辦理資料變更。
  2. 前條第四款至第七款記載事項之變更,應先經經濟部同意。
7
營運機構應依輔導設置文件之內容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並於設置完成後依本辦法規定營運之。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