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評估國內事業廢棄物處理需求,擬訂執行計畫報經行政院核定。 二、依前款核定計畫,指定或遴選具意願、專業能力及相關經驗,且廠(場)址區位條件合適之公民營機構投資設置。 三、就同意輔導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發給其營運機構輔導設置文件。
根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的解釋如下: (一) 根據該法規第4條第一項的規定,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評估國內的事業廢棄物處理需求,然後擬訂執行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定。這意味著在建立或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前,經濟部需要進行相關的需求評估和計劃的制定,以確保符合國內事業廢棄物處理的需求。 (二) 根據該法規第4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核定的計畫,經濟部可以指定或遴選具有意願、專業能力和相關經驗,且廠址或場址的區位條件合適的公民營機構進行投資設置。換句話說,經濟部可以根據核定的計畫,選擇具有相應經驗和能力的公民營機構進行投資和建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三) 根據該法規第4條第三項的規定,對於獲得輔導設置的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經濟部會發給營運機構輔導設置文件。這意味著當清除處理設施獲得經濟部的輔導和設置後,相應的營運機構將獲得相關的文件,以表示其符合相應的設置要求和條件。 這些解釋和解讀依據於經濟部輔導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法規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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