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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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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訓練進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9 年 09 月 15 日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六章 訓練進修
§ 33–34
共 2 條
第 33 條
開啟 ›
本局依工業區發展情形及管理機構工作計畫,按年訂定人員訓練計畫,並區分為新進人員訓練、在職人員訓練、第二專長訓練及主管人員訓練。
第 34 條
開啟 ›
聘僱人員在兼顧工作原則下,可至專科以上學校進修。並得由本局甄選參加公費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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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薪給
§ 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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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請假及代理
§ 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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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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