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4.26
廢工業區用地申請變更規劃審查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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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其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台幣一萬元;○.五公頃以上者,每增加○.二公頃加收新台幣二千元,不足○.二公頃者,以○.二公頃計算。
申請人於申請案件受理中,增加用地變更規劃面積時,應按前項規定重新計算審查費,並補繳用地面積增加後審查費之差額;其減少用地變更規劃面積者,審查費不予退還。
依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申請變更者,其審查費準用前條規定。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向各工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單位繳交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於申請案件審查終結後,繳交至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或成立之專戶。
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無須辦理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者,其審查費無息退還。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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