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1.02
廢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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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之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 (柏青哥) 。
三、娛樂類。
電子遊戲機依據畫面之暴露、暴力、血腥、恐怖程度及操作結果分類如下:
一、暴露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暴露畫面,且無任何渲染妨害風化者屬之。(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有暴露畫面,但不涉及妨害風化者屬之。二、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過激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涉及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三、操作結果
(一) 益智類:其操作結果所得之分數僅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不得作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二) 鋼珠類:操縱鋼珠發射以產生鋼珠者屬之。
(三) 娛樂類:其操作結果具射倖性,且所得之分數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或作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1.0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