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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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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依據畫面之暴露、暴力、血腥、恐怖程度及操作結果分類如下: 一、暴露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暴露畫面,且無任何渲染妨害風化者屬之。(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有暴露畫面,但不涉及妨害風化者屬之。二、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過激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涉及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三、操作結果 (一) 益智類:其操作結果所得之分數僅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不得作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二) 鋼珠類:操縱鋼珠發射以產生鋼珠者屬之。 (三) 娛樂類:其操作結果具射倖性,且所得之分數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或作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第 3 條,對電子遊戲機的分類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暴露程度、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以及操作結果進行分類。 首先,根據暴露程度的分類,益智類的電子遊戲機內容不得有任何暴露畫面,娛樂類及鋼珠類則可以有暴露畫面,但不得涉及妨害風化。例如,如果某款電子遊戲的內容中無任何暴露畫面,且無任何渲染妨害風化的情況,則屬於益智類。 其次,根據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的分類,益智類的電子遊戲機內容不得有任何過激暴力、血腥或恐怖,娛樂類及鋼珠類則可以涉及暴力、血腥或恐怖。例如,如果某款電子遊戲的內容中涉及暴力、血腥或恐怖的情況,則屬於娛樂類或鋼珠類。 最後,根據操作結果的分類,益智類的電子遊戲機的操作結果所得之分數僅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不得作為轉押注使用。而鋼珠類則是操縱鋼珠發射以產生鋼珠,娛樂類的操作結果則具射倖性,且所得之分數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或作為轉押注使用。 這些分類的規定有助於對電子遊戲機進行管制,從而保障玩家的權益並維護社會風化。

  • 射倖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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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第 3 條規定:「電子遊戲機依據畫面之暴露、暴力、血腥、恐怖程度及操作結果分類如下: 一、暴露程度 (一) 益智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