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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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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之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 (柏青哥) 。 三、娛樂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第2條可以看出,電子遊戲機被分成益智類、鋼珠類和娛樂類三類。根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電子遊戲機分成這些類型,且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的設計及裝置。這可以從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相關法規中得到認證。例如,柏青哥屬於鋼珠類的遊戲,並且在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第2條中提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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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第 2 條規定:「電子遊戲機之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 (柏青哥) 。 三、娛樂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