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2.30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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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每件規費新臺幣三百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每件規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經理人登記,每件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申請商業登記事項之證明書,每份規費新臺幣三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
- 查閱特定商業登記文件,每件規費新臺幣四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者,每增加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 申請複製特定商業登記文件者,每份新臺幣十元。
- 前項情形,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2.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