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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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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除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情形者外,申請商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列印輸出、電子郵件傳送、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等形式,提供或傳輸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商業網站公示資料,每一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
  2. 2.前項情形,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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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8 條規定:「除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情形者外,申請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列印輸出、電子郵件傳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