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年度可供核配之各類臨時性配額,包括下列各款:
一、該年度紡織品出口配額減除計畫性配額之餘額。
二、廠商繳回之配額。
三、依協定或協議規定移用、換類所增加之配額。
四、依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收回之配額。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三章 臨時性配額
§ 24–34共 11 條
各類臨時性配額得一次或分次核放,其核放次數及每次可供核配數量,由紡拓會參酌各類配額之季節性、市場需求狀況及配額額度大小決定之。
前項配額,貿易局得視實際情形將特殊類別劃分子目,分別訂定可供核配額度後實施。
各類臨時性配額之核配得採用比例核配、統一比價、有價申配或其他公平合理之方式辦理,由貿易局參酌各類配額之需求狀況選定核配方式實施。
各熱門類臨時性配額之額度,提撥百分之十五作為獎勵出口高價品之用,提撥百分之十五作為獎勵拓銷非設限地區之用,提撥百分之六十作為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之用,其餘百分之十作為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之用或由貿易局保留供指定用途。
各冷門類臨時性配額之額度,提撥百分之八十作為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之用,其餘百分之二十作為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之用或由貿易局保留供指定用途。
前二項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廠商獲配數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該類臨時性配額出口實績。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百分比,貿易局得視經濟、貿易發展及配額利用狀況調整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之申請核配如發生異常狀況時,貿易局得暫停核配,並變更核配方式。
前項異常狀況之認定標準及採行措施,由貿易局公告之。
獎勵出口高價品臨時性配額核配予各該類配額前一年度全年平均出口單價高於該類配額全年總平均出口單價之廠商,並按其前一年度出口金額比例核配之。
獎勵拓銷非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由前一年度內拓銷非設限地區相關組別紡織品出口金額達美幣十萬元或等值外幣以上之廠商,就其選定之同組類別提出申請,依下列規定核配:
一、按各廠商所申報其選定核配類別紡織品前一年度拓銷非設限地區之出口金額比例核配之。
二、個別廠商之最高獲配數不得超過該廠商該類以拓銷非設限地區出口金額換算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依前項規定核配如有餘額,得撥入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予以核配。
第一項之相關組別由紡拓會依產品相關屬性分組並公告之,各廠商在該組中申請核配各類之出口金額,由廠商依紡拓會規定之期間分段申報;逾期申報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規定之金額及百分比,貿易局得視經濟、貿易發展或配額核配狀況調整之。
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按各廠商前一年度各該類臨時性配額出口實績比例核配之。
前項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廠商獲配數,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該類臨時性配額出口實績;如有餘額,得撥入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予以核配。
熱門類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由紡拓會於適當時間公告受理廠商申請,各廠商各該次該類申請數,不得超過公告之可供核配數;其屬通籃類別者,紡拓會得於公告後參酌組限額餘額、出口狀況或市場趨勢等因素,調整可供核配數。
前項配額按各該廠商經核定可參與核配之數量比例核配之,各廠商獲配數不得超過其經核定可參與核配數;如仍有餘額,再按各廠商申請未獲核配數量,比例核配之。
前項經核定可參與核配之數量,係以各該廠商前一年度該類臨時性配額出口實績及讓入一年期計畫性配額歸出讓人所有出口實績數之總和,扣除其已獲配當年度該類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及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數量之所得餘額,與其申請數量相比較,取其小者為準。
依第二項方式核配後仍有餘額及十二月尚有餘額之熱門類別,得改列為冷門類。
冷門類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由紡拓會於適當時間公告受理廠商申請,各廠商各該次該類當日申請數,不得超過可供核配數;其屬通籃類別者,紡拓會得於公告後參酌組限額餘額、出口狀況及市場趨勢等因素,調整可供核配數。
前項配額按各該廠商經核定可參與核配之數量比例核配之,各廠商獲配數不得超過其經核定可參與核配數;如仍有餘額,再按各廠商當日申請未獲核配數量,比例核配之。
前項經核定可參與核配之數量,係以各該廠商前一年度該類臨時性配額出口實績及讓入一年期計畫性配額歸出讓人所有出口實績數之總和,扣除其已獲配當年度該類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及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數量之所得餘額,與其申請數量相比較,取其小者為準。
廠商獲配之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於獲配後逾期未繳交配額管理費之次數各該類達二次者,停止其當年度各該類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之申請。但廠商獲配數小於其申請核配當日該類可供核配數之百分之五,且小於其申請數之百分之十者,得於繳費期限內向紡拓會申請放棄,免予計列未繳配額管理費之紀錄。
廠商獲配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應於獲配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出口簽證。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出口簽證,或簽證後未於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利用出口之配額,由紡拓會收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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