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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四章 換類

§ 35–428

35
配額換類之方式如下: 一、同組換類:輸美配額同組類別間之換類。 二、特別融換:協定或協議規定之特定類別間之換類。 三、合併類別換類:合併類別所屬之各子類別間之換類。 四、本子類別換類:本子類所屬之本類與各子類別及各子類別間之換類。五、其他經貿易局核定之換類。
36
廠商申請換類,換出之類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別限額類別之同組換類,以同組個別限額類別為限;通籃類別之同組換類,以同組個別限額或通籃類別為限。 二、合併類別換類、本子類別換類及特別融換,以協定或協議規定之類別為限。 三、前條第五款其他經貿易局核定之換類,其換出之類別由貿易局另定之。 前項換出之類別,貿易局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37
廠商限以下列配額申請換出: 一、獲配或長期讓入之計畫性配額。 二、獲配之比例配臨時性配額。 三、獲配之獎勵出口高價品及獎勵拓銷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 屬合併類別換類、本子類別換類或輸加特別融換者,除前項配額外,並得以下列配額申請換出: 一、讓入之一年期計畫性配額。 二、讓入之臨時性配額。 三、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 前二項配額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換出: 一、預借之配額。 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異常狀況之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 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換類之配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得申請換出之配額,貿易局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38
換入之配額出口實績之計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併類別換類、本子類別換類及個別限額類別之同組換類:以計畫性配額換出者,計列換出類別出口實績;以臨時性配額換出者,計列換入類別出口實績。 二、通籃類別之同組換類:以通籃類別換出者,計列換入類別出口實績;以個別限額類別換出者,廠商得自行擇定就換入類別或換出類別計列出口實績。 三、特別融換:一律計列換出類別出口實績。 四、第三十五條第五款其他經貿易局核定之換類:由貿易局另定之。 前項計列出口實績之規定,貿易局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39
廠商得在紡拓會公告各該次該類可供申請換入數額度內申請換類,其換類數量應依協定或協議規定之標準換算率、特別融換比例或其他經貿易局核定之比例折換。 廠商同一換出配額之可換出數,不得少於其申請單一類別或不同類別換入數之總和。
40
配額換類按各廠商申請換入數量比例換之;換入類別屬通籃類別者,紡拓會得於公告後參酌出口狀況及市場趨勢等因素,調整可供換入數。 前項核換規定因分類定義變更,經與進口國協議訂定特別配額或額數調整,致額數不足時,貿易局得視實際需要優先核換予前一年度出口各該類產品之廠商。
41
廠商經獲准換類後,不得申請放棄或調整換結果。但獲換數小於其申請核換當日該類可供換入數之百分之五,且小於其經紡拓會核定可申請換入總數之百分之十者,得於核換結果公告次日起二星期內向紡拓會申請放棄。
42
換入之配額不得申請轉讓、換出及撤銷。但除轉讓外,貿易局得視配額利用狀況及市場需求檢討放寬規定並得限制其用途。 換入之配額,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因類別不符被進口國擋關,或出口前確知相關產品有類別不符或擋關情事,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利用出口或其貨物無法在進口國通關進口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報請紡拓會查明屬實且無不當利用配額情事,轉經貿易局同意後,准予撤銷換類。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