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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五章 海外加工

§ 43–464

43
廠商利用我國配額從事紡織品海外加工,應於每批原料或半成品運往海外加工前填具海外加工同意書,經紡拓會准後,始得辦理。 廠商出口原料或半成品時,除應依出口有關規定辦理外,出口報單經海關抽中應驗者,並應檢附原經核准之海外加工同意書,經海關查驗無誤並簽署後,始准出口。
44
廠商將海外加工產品復運進口時,除應依進口有關規定辦理外,進口報單經海關抽中應驗者,並應檢附原經准之海外加工同意書,經海關查驗無誤並簽署後,始准進口。
45
廠商將海外加工產品復運進口後再輸往設限地區時,應檢附原經海關發之進口報單副本及經核准之海外加工同意書,向紡拓會申請簽證及核發配額證明文件。
46
廠商將海外加工產品逕由海外加工地輸往設限地區時,應檢附出口原料或半成品經海關發之出口報單副本、加工地輸往設限地區計扣配額申請書及原經核准之海外加工同意書,向紡拓會申請核發配額證明文件。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