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廠商申請換類,換出之類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別限額類別之同組換類,以同組個別限額類別為限;通籃類別之同組換類,以同組個別限額或通籃類別為限。 二、合併類別換類、本子類別換類及特別融換,以協定或協議規定之類別為限。 三、前條第五款其他經貿易局核定之換類,其換出之類別由貿易局另定之。 前項換出之類別,貿易局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