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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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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廠商輸往進口設限國家或地區 (以下簡稱設限地區) 之紡織品,其出口配額之管理,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 (以下簡稱紡拓會)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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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紡織品出口配額:指與進口國家訂有紡織品配額協定或協議或須作出口管理之各種紡織品之出口限額,分為計畫性配額及臨時性配額。 二、計畫性配額:指為供應廠商實施計畫產銷需要,於每一年度開始,依規定配之配額。 三、臨時性配額:指屬計畫性配額之配額。 四、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指紡拓會於每一年度開始按廠商前一年度臨時性配額出口實績主動核配之配額。 五、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指紡拓會於每一年度適當時間將貿易局依有關各條規定保留、收回,廠商繳回及核配後之餘額,公告受理廠商申請之配額。 六、紡織品出口實績 (以下簡稱出口實績) :指廠商在協定或協議年度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內依規定期限將紡織品配額利用出口或繳回後,依有關各條規定核算之數量,用以作核配次一年度配額之依據,分為計畫性配額出口實績及臨時性配額出口實績。 七、出口單價:指出口地離岸價格 (FOB) 總價 (不包括佣金) 除以出口數量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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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及出口實績之類別區分及計算單位,以設限地區協定或協議規定為準,並按各該類別分別計算之。 輸美紡織品各類配額中設有出口限額數者,稱為個別限額類別;個別限額類別以外之類別,稱為通籃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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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配額限額數如因分類定義變更調整,致額數不足,或有其他特殊情況時,貿易局得視實際需要依與進口國協議之相關額數公告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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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應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方可列為紡織品出口配額之受配對象。 前項出進口廠商登記應向貿易局辦理;其在加工出口區者,應向該區管理處或其分處辦理;其在科學園區者,應向該區管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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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利用配額出口應向紡拓會申請簽發輸出許可證 (以下簡稱簽證) 及配額證明文件。 廠商所持之配額應於規定期限內利用出口,且不得超過該協定或協議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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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利用配額輸往設限地區之紡織品,以原產地為我國者為限。 紡織品之主要製程在我國進行者,始得認定其原產地為我國。 前項主要製程之認定基準,由貿易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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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配配額廠商應實際參與貨品之主要製程,或符合下列情形四種以上者,始得利用配額出口: 一、接獲國外買主之訂單。 二、接獲國外買主之貨款。 三、購買或供應原料予製造商。 四、與製造商簽訂貨品生產合約或訂單。 五、支付貨款予製造商。 六、安排貨品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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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配額其前一年度利用率低於百分之六十、前二年度利用率均低於百分之七十五或屬輸美第一組及第二組以外之通籃類別者為冷門類;不屬冷門類別者,為熱門類。但貿易局得視配額特性、市場狀況或與進口國諮商結果檢討後,調整配額之冷熱門性質,並由紡拓會公告之。 前項所稱前一年度利用率係以紡拓會於前一年度截至十二月二十日為止可取得之最新配額利用率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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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配額屬熱門類別者,區分為比例配臨時性配額、獎勵出口高價品臨時性配額、獎勵拓銷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及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屬冷門類別者,區分為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及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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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獲配熱門類配額者,應按獲配數量及前一年度該類全年總平均出口單價計算總金額之千分之一點五繳交配額管理費;獲配冷門類配額者,應按千分之零點七五繳交配額管理費。 前項配額除二次配臨時性配額、獎勵拓銷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及預借配額以外,廠商得申請准予繳交部分配額管理費。 配額管理費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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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配額管理費之繳費期限如下: 一、屬二次配臨時性配額及預借配額者,為紡拓會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二星期。但於十二月份受理申請者,則為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一星期。 二、屬前款以外之配額者,為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一個月。 前項配額管理費繳費期限如遇特殊情形,貿易局得予調整,並由紡拓會公告之。 廠商獲配配額,應於前二項規定之期限內繳交配額管理費;逾期未繳費者,不准補繳,並由紡拓會收回其未繳費之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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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不得在受配之配額外超額出口。但經貿易局在協定或協議配額範圍內專案准超裝或通案辦理預借者,不在此限。 廠商超裝或已動用之預借數量,應在各該廠商次一年度之同類計畫性配額或臨時性配額內扣回之。 廠商未動用之預借配額,紡拓會應於次年度再核配予各該廠商使用;其於預借時繳交之配額管理費不予退還,並應依前二條規定繳交配額管理費。每一年度計畫性配額或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尚未正式核配前,紡拓會得依廠商前一年度出口實績核配暫可動用數供廠商使用。 前項暫可動用數,應於正式核配時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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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拓會得於協定或協議規定範圍內受理廠商申請換類,各類可供換數量得一次或分次核放,其核放次數及每次可供核換數量,參酌各類配額之季節性、市場需求狀況及配額額度大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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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性配額之轉讓分為下列兩種: 一、長期轉讓:出口實績歸受讓人所有。 二、一年期轉讓:出口實績之百分之九十歸出讓人所有,其餘百分之十之歸屬,由讓受雙方自行擇定。但受讓人因違規受撤銷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或不予計列出口實績處分者,讓受雙方均不計列出口實績。 廠商應於辦理轉讓登記時敘明申報轉讓種類;辦理一年期轉讓登記時,並應敘明前項百分之十出口實績之歸屬,事後不得變更。 轉讓之一年期計畫性配額准予撤銷。 臨時性配額之轉讓,其出口實績歸受讓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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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所持之配額得予轉讓。但下列配額不得轉讓: 一、二次配臨時性配額。 二、讓入之一年期計畫性配額。 三、讓入之臨時性配額。 四、預借之配額。 五、受配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者,其當年度原受配之同類計畫性配額及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 六、換類之配額。 七、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換類之配額。 廠商將其受配之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或計畫性配額讓出者,當年度不得申請同類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但其已就原讓出之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讓入同類等額之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抵沖者,或其已就原讓出之計畫性配額,讓入同類等額之長期或撤銷原一年期讓出之計畫性配額抵沖者,不在此限。 配額轉讓應向紡拓會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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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利用計畫性配額出口後,計列計畫性配額出口實績。 廠商利用臨時性配額出口後,計列臨時性配額出口實績。但利用獎勵拓銷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及獎勵出口高價品臨時性配額出口者,不適用之。臨時性配額出口實績不得參與計畫性配額之配。但貿易局得於年中視各類別利用狀況指定若干類別予以核計一定比率之計畫性配額出口實績,並由紡拓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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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無法利用之配額得向紡拓會辦理繳回,其計列實績規定如下: 一、熱門類計畫性配額或熱門類比例配臨時性配額於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繳回者,計其繳回數百分之八十出口實績;五月三十一日前繳回者,計其繳回數百分之七十出口實績;六月三十日前繳回者,計其繳回數百分之六十出口實績;七月三十一日前繳回者,計其繳回數百分之五十出口實績;八月三十一日前繳回者,計其繳回數百分之四十出口實績;九月三十日前繳回者,計其繳回數百分之三十出口實績;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繳回者,不計實績。 二、冷門類計畫性配額或冷門類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於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繳回者,計其繳回數百分之五十出口實績,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繳回者,不計實績。 前項規定之百分比,貿易局得視市場狀況及利用率檢討後調整,並由紡拓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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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所持之配額,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利用出口或其貨物無法在進口國通關進口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報請紡拓會查明屬實,轉經貿易局准後,計列出口實績、沖回原扣配額或延長申請出口簽證之期限。 廠商所持之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因類別不符被進口國擋關,或出口前確知相關產品有類別不符或擋關情事,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利用出口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報請紡拓會查明屬實且無不當利用配額情事後,延長申請出口簽證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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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定之各項配額之放日程及廠商申請下列事項之提出期限,由紡拓會公告之: 一、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配額繳回文件之補正。 二、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補救措施。 三、配額相關申請作業之撤回。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