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配額管理費之繳費期限如下: 一、屬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及預借配額者,為紡拓會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二星期。但於十二月份受理申請者,則為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一星期。 二、屬前款以外之配額者,為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一個月。 前項配額管理費繳費期限如遇特殊情形,貿易局得予調整,並由紡拓會公告之。 廠商獲配配額,應於前二項規定之期限內繳交配額管理費;逾期未繳費者,不准補繳,並由紡拓會收回其未繳費之配額。
對於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第13條,根據該條條文,配額管理費的繳費期限依據不同情形有不同規定,並且在遇到特殊情形時,貿易局有權調整繳費期限,並由紡拓會公告之。廠商獲配配額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配額管理費,否則不得補繳,未繳費之配額將被收回。 參考資料方面,可舉例如《紡織產業 - 貿易局 - MOEA》網站中的相關公告或規定作為參考,以了解該條文的具體適用情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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