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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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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不得在受配之配額外超額出口。但經貿易局在協定或協議配額範圍內專案准超裝或通案辦理預借者,不在此限。 廠商超裝或已動用之預借數量,應在各該廠商次一年度之同類計畫性配額或臨時性配額內扣回之。 廠商未動用之預借配額,紡拓會應於次年度再核配予各該廠商使用;其於預借時繳交之配額管理費不予退還,並應依前二條規定繳交配額管理費。每一年度計畫性配額或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尚未正式核配前,紡拓會得依廠商前一年度出口實績核配暫可動用數供廠商使用。 前項暫可動用數,應於正式核配時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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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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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廠商不得在受配之配額外超額出口。但經貿易局在協定或協議配額範圍內專案核准超裝或通案辦理預借者,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