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不得在受配之配額外超額出口。但經貿易局在協定或協議配額範圍內專案核准超裝或通案辦理預借者,不在此限。 廠商超裝或已動用之預借數量,應在各該廠商次一年度之同類計畫性配額或臨時性配額內扣回之。 廠商未動用之預借配額,紡拓會應於次年度再核配予各該廠商使用;其於預借時繳交之配額管理費不予退還,並應依前二條規定繳交配額管理費。每一年度計畫性配額或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尚未正式核配前,紡拓會得依廠商前一年度出口實績核配暫可動用數供廠商使用。 前項暫可動用數,應於正式核配時扣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