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廠商獲配熱門類配額者,應按獲配數量及前一年度該類全年總平均出口單價計算總金額之千分之一點五繳交配額管理費;獲配冷門類配額者,應按千分之零點七五繳交配額管理費。 前項配額除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獎勵拓銷非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及預借配額以外,廠商得申請准予繳交部分配額管理費。 配額管理費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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