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所持之配額,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利用出口或其貨物無法在進口國通關進口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報請紡拓會查明屬實,轉經貿易局核准後,計列出口實績、沖回原扣配額或延長申請出口簽證之期限。 廠商所持之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因類別不符被進口國擋關,或出口前確知相關產品有類別不符或擋關情事,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利用出口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報請紡拓會查明屬實且無不當利用配額情事後,延長申請出口簽證之期限。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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