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限以下列配額申請換出: 一、獲配或長期讓入之計畫性配額。 二、獲配之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 三、獲配之獎勵出口高價品及獎勵拓銷非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 屬合併類別換類、本子類別換類或輸加特別融換者,除前項配額外,並得以下列配額申請換出: 一、讓入之一年期計畫性配額。 二、讓入之臨時性配額。 三、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 前二項配額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換出: 一、預借之配額。 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異常狀況之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 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換類之配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得申請換出之配額,貿易局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