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入之配額出口實績之計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併類別換類、本子類別換類及個別限額類別之同組換類:以計畫性配額換出者,計列換出類別出口實績;以臨時性配額換出者,計列換入類別出口實績。 二、通籃類別之同組換類:以通籃類別換出者,計列換入類別出口實績;以個別限額類別換出者,廠商得自行擇定就換入類別或換出類別計列出口實績。 三、特別融換:一律計列換出類別出口實績。 四、第三十五條第五款其他經貿易局核定之換類:由貿易局另定之。 前項計列出口實績之規定,貿易局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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