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廠商經獲准換類後,不得申請放棄或調整核換結果。但獲換數小於其申請核換當日該類可供換入數之百分之五,且小於其經紡拓會核定可申請換入總數之百分之十者,得於核換結果公告次日起二星期內向紡拓會申請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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