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拓銷非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由前一年度內拓銷非設限地區相關組別紡織品出口金額達美幣十萬元或等值外幣以上之廠商,就其選定之同組類別提出申請,依下列規定核配: 一、按各廠商所申報其選定核配類別紡織品前一年度拓銷非設限地區之出口金額比例核配之。 二、個別廠商之最高獲配數不得超過該廠商該類以拓銷非設限地區出口金額換算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依前項規定核配如有餘額,得撥入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予以核配。 第一項之相關組別由紡拓會依產品相關屬性分組並公告之,各廠商在該組中申請核配各類之出口金額,由廠商依紡拓會規定之期間分段申報;逾期申報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規定之金額及百分比,貿易局得視經濟、貿易發展或配額核配狀況調整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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