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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17–215

17
認證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證。 認證證明書如有遺失或滅失時,得申請補發。 經主管機關註銷認證者,不得使用認證標誌。註銷之認證證明書未於核定註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繳銷者,主管機關得公告註銷之。
18
申請及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及訓練機構,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 二、評鑑、追查、複查作業費。 三、年費。 四、證明書費。 前項費用之金額,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一項費用,申請者未按規定繳納,不受理其申請;經認證通過,未按規定繳納,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繳者,註銷其認證。
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