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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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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及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及訓練機構,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 二、評鑑、追查、複查作業費。 三、年費。 四、證明書費。 前項費用之金額,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一項費用,申請者未按規定繳納,不受理其申請;經認證通過,未按規定繳納,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繳者,註銷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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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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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證名詞
  • 複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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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申請及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及訓練機構,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 二、評鑑、追查、複查作業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