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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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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證。 認證證明書如有遺失或滅失時,得申請補發。 經主管機關註銷認證者,不得使用認證標誌。註銷之認證證明書未於核定註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繳銷者,主管機關得公告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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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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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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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認證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證。 認證證明書如有遺失或滅失時,得申請補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