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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四章 緊急運轉

§ 22–254

22
大壩或水庫環境可能或已發生緊急情況及壩體安全,應實施緊急運轉降低水位並檢查維護。
24
緊急運轉之放水量視緊急狀況而定。除有潰壩之虞,洩洪總流量不得超過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25
本水庫有潰壩之虞時,應立即發布警報與洩洪,於不危及壩體安全之範圍內,儘速降低水庫水位。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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