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運轉之放水量視緊急狀況而定。除有潰壩之虞,洩洪總流量不得超過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根據台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4 條,緊急運轉時的放水量應視緊急狀況而定,除非有潰壩的危險,洩洪總流量不得超過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案例,當時曾文水庫的水位在進水流量突然增加的情況下,出現了可能潰壩的危險,於是需要進行緊急運轉放水。根據法規第 24 條,除非有潰壩之虞,洩洪總流量不得超過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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