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辦理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人員應定期實施輪調,並辦理誠實保證保險。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五章 出納人員
§ 31–33共 3 條
各機構辦理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人員,應遵守左列各款規定:
一、應由編制內正式人員充任,不得由臨時人員辦理。
二、不得兼任福利、工會等機構有關會計及財務等職務。
三、不得對外作有關財務上之保證。
各機構經營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之責,如因疏忽職守而致各該機構蒙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如有挪用或侵占公款等不法情事時,除追保賠償外,並應依法究辦。
前項有關人員其直接主管未善盡監督之責者,應受連帶處分;如有隱匿不報情事,除加重處分外,並應追究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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