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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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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經營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之責,如因疏忽職守而致各該機構蒙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如有挪用或侵占公款等不法情事時,除追保賠償外,並應依法究辦。 前項有關人員其直接主管未善盡監督之責者,應受連帶處分;如有隱匿不報情事,除加重處分外,並應追究連帶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33 條,該條規定了機構經營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之責任,如果因疏忽職守而致機構蒙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同時提到如果有挪用或侵占公款等不法情事,除追保賠償外,並應依法究辦。此外,該條也規定了直接主管未善盡監督之責的人員應受連帶處分,如果有隱匿不報情事,除加重處分外,並應追究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行政院經濟部所屬各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民國107年5月8日修正公告) 舉例: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一位機構人員因疏忽職守導致機構蒙受現金損失,並未遵守善良管理之責任,即需負賠償責任。同時,如果該人員隱匿不報情事,也會被加重處分,並需追究連帶賠償責任。

  • 侵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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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33 條規定:「各機構經營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之責,如因疏忽職守而致各該機構蒙受損失時,應負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