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出納部門對現金及票據應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執行收付。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
一、營業收入如因客戶分散或收入事項頻繁,不便由出納人員集中收款時,得責成營業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收款及報解事宜。
二、凡情形特殊不及由會計部門編送收入傳票時,得先由出納部門暫行收款。
前項收款之收據應統一連貫編號,其副張於收款當日即應送會計部門據以補編收入傳票,完成收款程序。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三章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收付
§ 15–27共 13 條
各機構出納部門執行收款時,其須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者,應即填發;付款時,其須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者,應向領款人索取後付款。
各機構出納部門對於付款不得故意稽延;如無正當理由,自收到付款憑證至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為期不得超過一個營業日。
各機構出納部門對於付款除員工之薪工、旅費、借支及對外小額款外,以票據支付者,應開發抬頭劃線支票;以匯款方式支付者,應將受款人之銀行帳號、戶名載於支出傳票以憑執行。
前項以票據或匯款支付者,受款人應與原約定對象相同。
出納部門收入之票據,經銀行交換入戶者,方得視為收訖;開出之票據,如尚未交付受款人者,不得視為付訖。
前項收入之票據發生退票時,應由出納部門根據銀行退票理由單通知經辦部門向債務人催收,並通知會計部門處理。
出納部門對未執行之收支傳票,凡自辦收付業務者屆滿一週或委託金融機構代理收付業務者屆滿兩週時,應加強催辦;超過一個月尚無法執行收付時,應通知經辦部門及會計部門處理之。
出納部門將付款票據層送各級主管簽名或蓋章時,應檢附相關之支出傳票,並於傳票上註明銀行存款帳號、票據號碼及支付金額。
各機構之銀行帳戶間調撥均應以書面為之,經授權主管核准後,通知會計部門編製記帳憑證後辦理之。
各機構出納部門對各項有價證券應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執行收付;如因情形特殊,先由出納部門根據相關文件暫行收付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會計部門補編記帳憑證,並據以執行。記帳憑證經執行收付後,收付有價證券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應於記帳憑證上簽章以示收訖或付訖。
各機構出納部門收到各項有價證券,以存放銀行保險箱保管為原則;出納業務委託銀行代理者,有價證券之收付得併洽代理銀行代辦。
前項銀行保險箱開啟之印鑑,準用第十條規定。
各機構因業務關係收受票據,應切實查明出票人或交付人之信譽,收受遠期票據應取得充分可靠之保證;其因情況特殊無法取得保證者,應報請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核准。
各機構出納部門應隨時注意各項有價證券到期日期,按期兌取本息後,即以書面通知會計部門編製記帳憑證。
各機構對所收之票據及債券,如遇到期無法收取本息時,由出納部門通知經辦部門簽擬處理辦法,送會計部門會核後,報請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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