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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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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出納部門應隨時注意各項有價證券到期日期,按期兌取本息後,即以書面通知會計部門編製記帳憑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26 條,各機構出納部門應隨時注意各項有價證券到期日期,按期兌取本息後,即以書面通知會計部門編製記帳憑證。這表示出納部門必須密切關注各項有價證券的到期日期,並在按時兌取本息後,將此事實書面通知會計部門,以便進行相應的記帳工作。這項規定有助於保證有價證券兌取本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有助於機構的財務管理。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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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26 條規定:「各機構出納部門應隨時注意各項有價證券到期日期,按期兌取本息後,即以書面通知會計部門編製記帳憑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