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出納部門應隨時注意各項有價證券到期日期,按期兌取本息後,即以書面通知會計部門編製記帳憑證。
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26 條,各機構出納部門應隨時注意各項有價證券到期日期,按期兌取本息後,即以書面通知會計部門編製記帳憑證。這表示出納部門必須密切關注各項有價證券的到期日期,並在按時兌取本息後,將此事實書面通知會計部門,以便進行相應的記帳工作。這項規定有助於保證有價證券兌取本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有助於機構的財務管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